
成都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
个人混投垃圾 最高或罚200元

制图 李开红
24日,记者从成都市城管委获悉,为依法推进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市城管委起草了《成都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处置、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条例全文共10章76条,包括总则、规划与建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清扫及分类收集、转运、分类处置、社会参与、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以及附则,目前正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据悉,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根据条例,生活垃圾分为四类: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垃圾。
《成都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摘要
违反这些规定 可能面临处罚
●第三十二条(分类投放要求)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投放生活垃圾:
(一)可回收物应当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回收经营者,或者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收集点;
(二)有害垃圾应当交给有害垃圾回收站点,或者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三)餐厨垃圾应当投放至餐厨垃圾收集容器;
(四)其他垃圾应当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第三十三条(禁止混投)
禁止将餐厨垃圾、有害垃圾混入其他类别的生活垃圾进行投放。
禁止将农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垃圾混入生活垃圾进行投放;禁止将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进行投放。
●第三十四条(大件废弃物投放)
单位和个人产生的废旧家具等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废弃物,应当预约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生活垃圾分类服务单位等上门回收,或者投放至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地点,由管理责任人交付给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生活垃圾分类服务等单位。
要逗硬
拒不改正 面临罚款
条例指出,未履行分类投放责任的,包括违反条例第三十二条分类投放要求、第三十三条禁止混投,以及第三十四条大件废弃物投放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而未履行管理责任人义务,违反条例第三十一条管理责任人义务规定的,拟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拟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单位,违反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照标准配置易腐垃圾处置设施的,拟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展会经营管理单位违反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按照要求处理展览展销垃圾的,拟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在餐厨垃圾处置方面,违反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餐厨垃圾饲养畜禽,或者生产、销售、使用以餐厨废弃食用油脂为原料的食用油的,拟由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管、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谁负责
小区:物业机构 菜市:管理单位
根据条例,成都市拟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以下简称管理责任人)制度。
其中住宅区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机构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机构为管理责任人;业委会自主管理物业的,业委会为管理责任人;没有委托物业服务机构,也没有成立业委会的,居委会(村委会)为管理责任人;农村散居区域,村委会为管理责任人。
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和生产场所,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集贸市场、商场、展览展销、餐饮服务、商铺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联系方式:朱经理 18452511606 邮箱:sqyfgo@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