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细化权益保护
解除后顾之忧
条例摘要:
第十八条 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机构应当先救治,再办理收费等手续;需要后续治疗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便利。
第十九条 因见义勇为负伤、致残、牺牲人员,符合工伤等社会保险条件的,依法享受工伤等社会保险待遇。医疗费用不足部分,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区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二十一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见义勇为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就业纳入政府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对符合就业困难条件的,优先纳入就业援助。
第二十二条 本市对获得见义勇为个人荣誉称号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在申请城市住房保障时,应当适当降低申请条件。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应当给予优先安排。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对因见义勇为受到威胁、诬陷、报复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应当采取措施依法予以保护。
条例解读:
坚持优抚优待和社会保障相结合,加强与现行社会保险、伤残抚恤等制度的有效衔接。现行条例在医疗、就业、生活、安全、救助等方面细化了权益保护的具体规定,可以说最大限度解除见义勇为人员的后顾之忧。
原标题:《【时政宣传栏】天津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解读系列(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