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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

作者:admin 来源:admin 日期: 人气: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二、 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档次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全市统一设为每年300元、5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0个档次。其中,300元档次原则上仅适用于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的最低选择。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个人年缴费额不得超过最高缴费档次。

三、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享受条件

年满60周岁、按规定参保、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经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不用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已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四、重度残疾人提前领取养老金待遇政策

《关于重度残疾人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提前享受养老金待遇的通知》(威人社发[2014] 21号)文件规定自2014年5月1日起,重度残疾人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领取养老金的年龄由60周岁调整到55周岁。

五、重度残疾人政府代缴政策

《关于重度残疾人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威残联[2017]54号)规定了为重度残疾人代缴政策。

补贴对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

补贴标准:重度残疾人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由各区市政府(管委)按照最低缴费标准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

六、贫困人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府代缴政策

“贫困人员”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精准扶贫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发[2017]37号)文件规定对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符合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

七、贫困人员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实现贫困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应保尽保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11号)文件规定:对年满60周岁、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贫困人员,自本通知印发次月起,可以将其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按月发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该项政策终止日期暂定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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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惠民政策宣传栏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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